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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空氣監測臭氧傳遞標準校準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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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環境空氣監測臭氧傳遞標準的校準工作,制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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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采用臭氧傳遞標準校準下級臭氧傳遞標準的操作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校準環境空氣監測臭氧傳遞標準,濃度范圍為 1 nmol/mol~500 nmol/m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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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有臭氧發生器的分析型臭氧傳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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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型臭氧傳遞標準分為帶有臭氧發生器或不帶有臭氧發生器的分析型臭氧傳遞標準。不帶有臭氧發生器的分析型臭氧傳遞標準主要用于校準現場發生型傳遞標準,不能用于測定環境空氣。分析型臭氧傳遞標準性能和功能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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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測量范圍在 0 nmol/mol~500 nmol/mol 內可調,最小顯示單位≤1 nmol/m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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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臭氧濃度發生誤差應符合 HJ 654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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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儀器面板能夠顯示實時測定的臭氧濃度、所有校準參數(例如斜率、截距)、實時采樣流量、吸收池內實時溫度和壓強、汞燈實時溫度、紫外檢測器實時光強等狀態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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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通過儀器面板操作能夠修改臭氧紫外光度計的校準參數(例如斜率、截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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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溫度和氣壓傳感器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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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臭氧紫外光度計前端零點氣或樣品空氣電磁閥可分別使用外部提供的零點氣或樣品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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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實時測定的臭氧濃度可通過通訊線路實時傳輸至工業控制計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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